
不久前的一个晚上,家住凯旋山庄的王女士,下班后来到徐家麦岛市场买菜后,沿着海江路行人道自南向北往家中行走,因天黑没有看清路面情况,结果掉入一个无盖的古力井内。麦岛派出所110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随即2号警车和崂山消防大队的119干警也先后赶到。据观察,古力井的直径只有1米,井深达3米,王女士因腰部受伤躺在井内,无法行动,民警下井后因难以转身,营救十分困难。民警就将担架放进井内,慢慢地将其移到担架上,用安全带将王女士捆绑住,然后才小心翼翼地拉上地面,将其送上了赶来的120急救车。幸亏救援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盗窃古力井盖不仅是侵犯国家财产,而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给群众生活、生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崂山公安分局经过全力侦查,打掉了一个盗销古力井盖的犯罪团伙。抓获一批专门盗销井盖的大盗。
古力井盖频繁失窃
今年春节以后,青岛高新区的张村和株洲路一带连续发生主要路段的古力井盖被盗问题。为有效地打击和遏止盗窃古力井盖案件的进一步发生,元宵节这天,崂山公安分局局长修潍青召集了由分管副局长、刑警大队长、责任区派出所所长参加的会议,专门研究如何加强防范和抓获现行问题,对22辆110警车和治安巡逻车重新划分了区域,明确职责,24小时屯兵街面,对易发案路段、易发案时间进行重点防控,使盗窃古力井盖的发案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
同时,民警开展了对嫌疑人的摸排工作,其中王家麦岛村的朱光科(男,22岁,干个体出租)进入了麦岛派出所民警的视线。据查,朱光科曾因与人合伙盗窃摩托车,被外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但由于一时尚没有充足的证据,所以警方对朱尚未采取行动。
电子眼留下贼影
2月16日上午,麦岛派出所接到了某大学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的报警电话:称在学生公寓门前不到1000米的路面上,有近20个古力井盖被盗。并称他们的公寓有电子监控系统,已录下盗贼开着面包车盗窃古力井盖的作案过程。闻知此情,侦查民警迅速提取了录像,分局调集刑事技术、侦查人员和麦岛派出所开展工作。
从录像看面包车车号无法辨认;盗贼姿态模糊,没有正面镜头。细心的民警根据盗贼的步态和身姿还是初步判断出了,他就是家住王家麦岛村的朱光科,与排查时对其的认定吻合。为了掌握确凿证据,刑警大队侦察员赵志胜,专门将录像资料送到车行,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面包车进行鉴定。从车牌挂在靠右侧,车身喷有彩色图案等特定的标志,技术人员认定此车为微型重庆长安面包车。经调查,朱光科确有一辆同类面包车,用来出租,但未办手续,是辆黑车,而且近来收入花销大手大脚,经常出入网吧等消费场所,嫌疑重大。
审讯攻破大案
种种事实表明,朱光科是古力井盖大盗,抓捕时机已经成熟。当天下午,刑警大队和麦岛派出所民警果断决定对其实施抓捕,但对其几个可能的落脚点进行守候均未发现其踪影,民警决定在其家门口“守株待兔”。晚7时,刚刚收车回来的朱光科被民警擒获。
刑警大队大队长孙洪波,民警赵志胜、李颖等,和麦岛派出所联手,连夜开展对朱光科的突审。但朱光科却摆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不是对民警的提问不予理睬,就是百般抵赖,企图顽抗。当一个个诡计被戳穿后,朱光科又抛出了一个假的销赃地点———株洲路大宇公司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店,当民警按照其供述赶到后发现当地其实是个工地。朱光科发现难圆其说,竟谎称已将古力盖埋到了地下。
专案组加大审查力度,迫使其交待出了同伙朱建波(男,22岁,王家麦岛村民)。根据其供述,麦岛派出所副所长李玉波带领民警先后将同案嫌疑人朱建波,收赃嫌疑人王某(江苏省邳州市人,男,43岁)、胡某(江苏省邳州市人,男,21岁)、任某(江苏省邳州市人,女,35岁)抓获。
据朱光科交待,自2003年9月以来他单独或与朱建波合伙,用面包车做为运输工具,从锦园小区开始沿香港东路和东海路向东,从张村沿株洲路到枯桃花卉,共盗窃古力井盖400多个,价值14万多元。销赃后所获赃款,都被用来上网吧等消费。
他们偷窃的时间一般在凌晨四至五时,偷成后当即给在王家麦岛村设店的王某打电话,然后由王某迅速将古力井盖转移到水清沟和楼山后等地销毁,妄图使警方难以查获赃物。据王某交待,他仅从为朱光科盗来的古力盖销赃中就挣了5000多元。
他们主要盗窃的对象,是正在铺设或才建成的道路和小区内的古力井盖,不管是污水井、雨箅子,自来水井还是电缆井,只要他们所到之处,井盖全部被盗一空。据市政部门介绍,这些井盖的造价就是280元一个,但他们仅以每个二三十元的价格销赃。
正当刑警大队和麦岛派出所在对朱光科盗窃古力井盖一案进行紧锣密鼓的审讯之中时,2月20日凌晨,中韩派出所也抓获了两名开着面包车盗窃古力盖的嫌疑人。经审查,两人是即墨市的孙某、张某。
朱光科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崂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因古力井无盖而受到伤害的市民,请到崂山公安分局报案。
麦岛派出所:5883031
中韩派出所:8603600。
相关链接
对涉嫌收赃的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本罪中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确知;根据案件客观事实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为“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