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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青岛新闻网  2004-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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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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