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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明起实施 职工社保和公积金列入新规
青岛新闻网  2004-02-29 00:00:00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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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从明天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将正式实施。《最低工资规定》与我市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有哪些不同?记者昨日采访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专家获悉,新规定明确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当考虑的因素,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为职工考虑得更周到。

  适用范围扩大

  据介绍,我市目前执行的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是1995年由市政府修订颁布的《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目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适用范围首次扩大到了民办学校、民办诊所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了最低工资的保护范围。另外,新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可依照该规定执行。

  考虑社保住房

  新规定指出,最低工资的确定除了考虑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外,还应当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这样一来,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都成为确定最低工资需要考虑的因素,使最低工资标准更好地保护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等权益。

  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将面临所欠工资5倍的赔偿处罚。根据我市目前执行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仅要求用人单位最高按其所欠工资的1倍给予劳动者赔偿。(记者刘承智)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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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10元、98元、19.6元、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为4.7元;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即墨市的用人单位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380元、90.8元、18.2元、2.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为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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