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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未过户 企业遭罚1万元
青岛新闻网  2004-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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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注册成立公司,汽车、办公设备等实物是可以充当注册资本的,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日前,一家公司未将作为注册资本的汽车办理过户手续,被崂山工商分局处以1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崂山工商分局在检查企业注册情况时发现,于2000年底成立的某家公司,至今尚有部分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物资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详细询问,工商人员得知,此公司在2000年12月成立时,作为投资人之一的张某,曾以2000年10月购买的1辆汽车作为实物出资,汽车为2000型桑塔纳轿车,购买价格为209110元,出资2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张某已在2000年底将汽车交付给成立的公司使用,但公司负责人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费用,一直未办理汽车过户手续。

  工商有关人员介绍,成立企业时以车、船、建筑物等实物出资的,应在半年内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崂山工商局即是根据此管理条件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孔莉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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