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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个体户看病可“报销”
青岛新闻网  2004-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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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4月1日开始,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打破了原来医保仅为单位职工享受的局面。

  根据《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本次“试水”医保的个体劳动者为在鹿城、瓯海、龙湾三区统筹范围内、本地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并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首次参加医保的个体劳动者,实行按月缴费办法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在第7个月开始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按年度缴费办法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后,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标准跟城镇职工一样,可到温州22家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800元和1400元。超过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只承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的年度最高额,为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者则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有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据《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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