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女士:我的东西它没权处理
●大福源超市:店有店规
●消协:超市销毁“无主财产”属侵权
核心事件
“超市有什么权利随便销毁我的东西?”昨日,家住市南区天台支路的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寄存在宁夏路大福源超市的干果被销毁了。王女士介绍,上月19日8时许,她在大福源超市购物时,将在一楼购买的糖果和松子存放在电子寄存柜里,然后去二楼买东西,买完东西后就直接回家了。三天后,她想起此事,便拿着购物发票和存包小票回去取,但超市工作人员告诉她,超市有规定,对顾客遗忘在寄包柜里的食品最多保管两天,超过两天就处理掉了。为此,王女士与大福源超市产生争执。
超市有无处理权
顾客王女士:
这种处理不合理
如果我的物品是容易腐烂变质的,那么超市的做法情有可原,但我的物品是糖果和松子,三四天总不会坏吧?超市说超过两天给我处理掉了,令我难以理解,超市对顾客遗忘的物品也应该区别对待。再说,东西是我的,超市销毁我的东西,就是侵犯我的权利。
大福源超市:
自助存包后果自负
超市在各个电子寄包柜上和旁边张贴了提示,明确提醒顾客一定当日取走寄存的物品,自助存包,责任自负。对于食品类的物品,在清柜的两日内代为保管,超过两天,我们将予以销毁。如果顾客没有在两天内取走他的物品,那是顾客自己的原因,后果应当由顾客自己负责。
超市无权处理“无主财产”应将其移交国家相关部门
消协说法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消协12315热线工作人员,他解释:商家在电子寄存柜上明示:顾客应当日取走其存放的物品,否则责任自负,这是合理的。这里的“责任自负”应当是指由于顾客的原因未取走物品,而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顾客承担。比如,新鲜的鱼虾类食品,顾客未及时取走,造成了鱼虾腐烂变质的后果由顾客承担。
但超市在能够联系到顾客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顾客取走遗忘的物品,这是双方买卖合同的付随义务。如无法联系到顾客,这时物品属于无主财产,超市应将其移交国家相关部门。超市无权对顾客遗忘的物品进行销毁或占为己有,否则即为侵权。
记者调查
粗心顾客不少“逾期”说法不一
“无主商品”最多时一天清出三大购物车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三家大型超市,发现警告顾客“逾期储物予以销毁”的提示比较普遍,只是各超市对“逾期”的界定不同,有的超市定在15天,有的是两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市工作人员称,粗心顾客并不少见,他们每天都能清出不少“无主商品”,最多时能清出三大购物车。这些商品没被销毁,但下落如何,他们也不太清楚。
法官评点
孔繁军·市北法院法官
保管是超市义务
我认为,顾客在超市消费过程中,与超市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顾客存包时又与超市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均是《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虽然超市对顾客寄存包不收取费用,名义上是无偿保管的,但已计算在其经营成本内,应包括在顾客的消费行为中,超市应对顾客寄存的物品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有丢失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无权对顾客遗忘的物品进行销毁,对无人认领的物品,超市无权进行销毁或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