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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措施规定:依法适用拘留措施时,被执行人是年老的(年龄60周岁以上),不得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年老、疾病、家属必须照顾的,不得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笔者认为这样的措施是司法人性化的进步,是以德治国的体现。
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自古以来就有“矜老”和“怜幼”的法制精神,早在西周时期就强调“明德慎罚”,规定了“三赦之法”———一曰赦幼弱(7岁以下);二曰赦老耄(80岁以上);三曰赦蠢愚。即对于7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痴呆等精神病人减免刑罚。我国目前的法律,将自然人的行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以这三种划分来确定负全部法律责任、不负法律责任和减轻法律责任的后果。其中在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只规定了负全部法律责任和减轻法律责任的18岁、16岁等下限,而缺少减轻法律责任年龄的上限的规定。不久前,曾引出一个关于90岁老翁杀人是否适合判处死刑的争论。
我国提倡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以德治国。因为以德治国在我国体现为治理国家须有德礼,宽仁治天下,与现代文明接轨就是要体现出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主旨,以人性化的行为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江西省高院率先出台这一措施,既符合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制思想精髓和民间习惯,又合乎现代文明之需。
依笔者所见,任何一项措施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该于法有据。因此,江西省高院的这一规定尚需要法律的支持。但愿这一措施能够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进程。(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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