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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青岛新闻网  2004-0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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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问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什么标准计算?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哪些情况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⑴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⑵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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