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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青岛新闻网  200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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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公告

  (2004年)青烟区公字第1号

  2004年2月5日前我局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卷烟予以变卖,变卖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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