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青岛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公告 (2004年)青烟区公字第1号 2004年2月5日前我局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卷烟予以变卖,变卖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2004年2月5日
(2004年)青烟区公字第1号
2004年2月5日前我局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卷烟予以变卖,变卖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2004年2月5日
相关链接:
下一篇: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