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负责人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被称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记者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这次出台的《办法》,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等现实情况,为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而专门制定的。作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办法》立足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行为主体和各项交易程序的规范,既要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发生。
五方面监控国有产权转让
记者:《办法》的出台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何现实意义?
答:《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为产权交易各方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一项制度保障,因而能更好地通过市场机制,加快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从而既能有力地促进国有产权的流转,又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办法》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流转方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行为依据。
记者: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请问《办法》对转让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主要是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一是对产权转让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二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规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三是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范。
杜绝场外交易
记者:《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强制规定?
答: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如:一是场外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记者:《办法》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一些基本条件和选择要求,这是否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交易机构”都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答:近年来,许多地方成立了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交易机构”,但哪些交易机构能够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一定的工作规则进行选择确定。在选择工作中,将重点考察是否具备《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限制。
职代会保障职工利益
记者:您前面讲过,以前由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没有统一的规定,容易发生侵犯职工权益等现象,这次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好与原企业职工的关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在这个《办法》中,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如在内部决策程序上,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在转让方案报批过程中,要上报职工安置方案。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好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也明确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