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起,《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开始实施,那么《试行办法》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实施后将给我们的市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本报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解读听证 这些事项要求听证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调整水价、学费标准时要开听证会,这在岛城市民中已经是很熟悉的事情,今后,城市的重要区域该不该建楼房、道路建设如何规划、怎样制定福利保障标准,如何管理城市等等,这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时都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办法》明确规定,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需要进行听证。
听证人员自愿报名
市法制办负责人说,考虑到听证成本、听证的可操作性,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提供身份证明。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未达到应当参加的听证当事人的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取消听证会。
听证前要做充分调研
《试行办法》中指出,听证当事人都要发言,且以口头发言为主,书面材料为辅助,会后还要根据发言整理成听证报告,提交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参会人员必须有一定代表性,能充分代表各方不同意见,而在听证会前必须做充分的调研准备。
在工作日内出席听证不扣工资
听证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出席听证会,是否被视为“误工”呢?《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听证当事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出席听证会,其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有关人士解释说,参加听证会是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它区别于一般的事假,应给予支持、关照并提供方便,所以规定听证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出席听证会,其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听证当事人可以
质证和辩论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呢?《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听证当事人可以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听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规则。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这意味着作出方案的部门必须回答听证当事人的质问并说明理由。
听证会20天前发布听证公告
《试行办法》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天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市法制办负责人强调指出,因为《试行办法》涉及的范围是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因此听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市民群众的参与及监督。
听证报告将作为决策重要依据
市法制办负责人强调说,听证制度具有法定性,听证会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决策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性质、方式不同,其效力也不同。座谈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仅供决策机关作决定时参考。而听证获取的不仅是信息,其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还是一种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行政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为在全市各区市建立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在内的听取民意的畅通渠道,《试行办法》规定,“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重大事项决策的听证办法。”
反映社情民意制度化推进决策科学民主化———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谈《试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重大决策实行听证,其目的是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他说,听证制度最初被应用于司法程序,其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又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之中。我国1996年发布的《行政处罚法》就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听证制度;1997年发布的《价格法》就关系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了听证制度;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对立法听证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有关听证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该负责人谈到,党的十六大提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这对建立重大事项政府决策听证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负责人说,民主决策的前提是公开透明。权力只有在透明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保证正确行使。用条文将听证这一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明确下来,将对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深远影响。听证会实际上建立起一种监督机制,对政府在重大社会公共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督,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得以实现。这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行政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确保政府工作协调运转、全面提速有着深远意义。
代表谈听证让沟通的渠道更畅通
郭先登(市社科院城市发展研究所所长,作为专家学者代表参加过多次听证会):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市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就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为政策的出台做充分的考虑。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规范明确了听证工作,我认为有四点好处:一是通过专家学者、市民、政府三方面参与决策,吸收更广泛的意见,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有利于政府和市民更好地沟通,让政府了解市民想什么,让市民了解政府干什么,听证制度化将使沟通的渠道更畅通;三是有利于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四是听证制度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展三个文明建设过程中将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建设“阳光政府”好途径
赵素欣(市统计局物价处处长,作为政府部门代表参加过多次价格听证会):
我作为部门代表参加过很多次价格听证会,我觉得建立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制度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好途径。一方面让市民了解政府的工作,让与会代表从群众的角度发表意见,增强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也是政府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表现。我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参加听证会时确实意识到有许多来自市民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是我们所想不到的,面对面地倾听他们的意见,对于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作用。同时,经过听证的决策落实起来有群众基础,执行起来减少了阻力,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青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听证让决策不再“神秘”
李爱霞(青岛大学外语学院讲师,作为消费者代表参加2003年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听证会):
我是第一次参加听证会,这既让我将消费者的意见传达给了物价部门,为制定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照顾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出建议,更重要的一点是通过价格听证会,我从政府制定价格这一个侧面了解了政府的工作。以前政府一项政策的决策过程总是“高高在上”,显得很“神秘”,参加听证会,我明白了是哪些部门在参与这项工作,他们的分工和职责是什么,一项涉及老百姓的收费都有哪些组成部分,为什么会这么制定。通俗讲,就是对政府的决策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通过与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的交谈甚至辩论,不断提高自己对政府决策的认识。
听证历程
●1998年10月21日,我市首次价格听证会———客运出租车运价听证会举行,出租轿车调整运价问题,成为青岛市价格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的“破题”之作。这次价格听证会也开创我市公共事务听证的先河。
●随后的1999年-2003年间又举行了多次价格听证会,在总共21次价格听证会中,行业类别涉及公用事业7次,公益服务11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2次,生产要素1次,包括了交通运输、教育、旅游景点、公房租金、城市供水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社会公共事项的各方面。价格听证会越来越受到市民、媒体的关注,参与听证的人数也越来越多。
●2000年9月23日召开的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率先采取了电视和电台现场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了价格听证会的整个过程,市民第一次看到或听到政府在价格决策过程中是如何进行操作的,历时两个半小时的实况直播,收视率很高,社会各方面反映良好,有一位出租车司机表示:“不管怎么调价,我都拥护,因为看到了公正、公平的听证会,一百个放心。”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多家中央级媒体报道了我市的这次价格听证会。
●2001年3月16日我市举行的《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更是有着不同凡响的意义———我市就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管理实施地方行政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我市首次举行地方行政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市民代表的意见建议,标志着我市在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2003年11月20日上午,市新闻出版局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本着尊重“被处罚者”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对我市首例盗印教材教辅图书行政处罚案件,举行了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这是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又一生动体现。
●我市在价格、立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听证不断完善,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此次《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的公布施行,更是从制度上对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的听证进行规范,随着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将会推动各级政府在对重大社会公共事项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