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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青岛市企业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由500元提高为1000元。 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去世时,其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同时提高,具体标准为:以1000元为基数,根据年龄不同按不同比例计法,即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为500元;1周岁至10周岁者为334元;1周岁以下者不发给。(本报记者)
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去世时,其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同时提高,具体标准为:以1000元为基数,根据年龄不同按不同比例计法,即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为500元;1周岁至10周岁者为334元;1周岁以下者不发给。(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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