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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青岛新闻网  2004-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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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问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什么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发作。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诊断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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