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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须依法设立
青岛新闻网  2004-01-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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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从2004年7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申请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否则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或审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收费行为,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做好现有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凡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依法审批的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行政许可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利益实行彻底脱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行政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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