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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市民王某先后8次向朋友张某借款27万余元。后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还款,则将王某承租房屋的使用权交给张某所有。王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如到期不能还款,自愿将房子转入张某名下。因王某未能如期还钱,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还清欠款,并将王某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居住的房屋不是王某的私房,而是承租的公房,故王某无权对该房的使用权予以处分和抵押。王某做出的“自愿将房屋过户”的承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王某偿付欠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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