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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工程款两亿多元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长效机制
青岛新闻网  2004-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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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开发办获悉,截至目前,全市有8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付清拖欠的工程款2.4亿元,其中市内四区1.05亿元,市开发办已明确要求这些款项首先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75号文件精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进度款问题,市开发办成立了专门的清理小组,组织清理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会,对拖欠企业逐一下达《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

  目前,有83家企业已付清拖欠的工程款,达成协议并签订还款计划的企业有70家,其中市内四区3家,其它区市67家。

  据介绍,为从源头上解决开发企业拖欠工程进度款问题,开发办正在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在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中增加条款,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和拖欠违约责任;二是将开发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内容,结合项目动态管理,监查开发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如有拖欠除按合同约定应负责任外,不予备案和综合验收认证;三是对确有拖欠行为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通过资质年检,不予办理新项目开发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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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要求: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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