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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4-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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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龙路的王先生问:自己与黄先生签订了二手房购买合同,向他购买住房一套,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一万元。可是,在双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黄先生又将此房售与他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如果黄先生与第三人属恶意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王先生可要求继续履行该购房合同,并要求黄先生和第三人赔偿他的损失;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他可要求黄先生双倍返还定金两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汉口路的杜女士问:从某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公司已经逾期交房6个月,在我向该公司索要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时,开发单位的工作人员称购房合同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因此买受人索赔没有依据。这种说法对吗?

  答:开发商的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在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有关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振华路的宋先生问:他在胶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去年10月开发公司发函要求他于11月1日前办理完交接手续。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及时前去办理手续。今年1月1日他去办理交接手续时,发现窗户破损、地面积水、墙面发霉,经了解发现是11月中旬的一场大风刮断窗前的树枝造成的,是否可要求开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答: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并且业主在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无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负。因此,如果宋先生与开发公司没有另行约定,宋先生便不能向开发单位索赔。本期主持:吴清洲(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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