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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宫先生看好了东海路某小区的商品房,由于买房心切,便急急忙忙与售楼处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并按照售楼处的要求给付了3万元购房定金,以此作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担保。
可是在签订预售协议后,宫先生的一位朋友告诉他,他所订购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只剩下38年。虽然过了这个期限后,如果该房屋不需要拆迁,他仍可在缴纳一定费用后,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是,大多数人购买的都是5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宫先生认为,同样是购买商品房,怎么差别会这么大呢?他觉得订购这样的商品房很吃亏,遂而有了退房的念头,但他担心开发单位不同意退房。
那么,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宫先生是否可以提出退房呢?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但是并无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若干年的规定,因此,开发单位出售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的房屋不违法。
在购房者预定房屋交付定金时,如果开发单位未出示土地使用证,因此导致双方无法订立正式合同的,开发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单位已出示土地使用证的,只因购房者当时没有注意该土地使用年限,最终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签订正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由购房者来承担。
新楼市提醒由于各种原因,土地被迟延开发,因此在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相对减少。虽然目前市场上这样的情况不多,但购房者在购房时也应该注意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购房者仔细查阅开发单位出具的相关“五证”,便成了自己在决策时最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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