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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参加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及保税区商贸企业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生产型出口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并报送相关清算报表。同时按照规定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货物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凡未按规定参加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及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2003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具体清算事宜请出口企业到各自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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