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疑案”一審判決法院中牟縣法院。攝影/本報記者 錢昊平 爭議 1 扭送合法為何定罪? 法院︰非法拘禁 專家︰公民有扭送權 該案的一審判決,在法學界引發爭議。去年12月2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對案件進行了專家論證,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名譽會長高銘暄等認為,因在公安機關肯定下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在逃人員,白朝陽等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盡管公安機關沒有明確指示抓人,只是讓他們跟蹤,“但發現被跟蹤人員下車想跑,他們抓人是一種自然而然的行為。”白朝陽等人的代理律師李會清說。 根據刑法第63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 據此,專家認為,即使沒有公安機關的授權,發現在逃人員,公民也有義務扭送。 2 通緝犯猝死是意外? 法院︰並非意外 辯護律師︰屬意外事故 專家論證認為,此案屬于合法行為中的意外事件。 白朝陽的代理律師李會清說,法醫鑒定劉進學屬猝死,這是不可預見的,而非法拘禁罪應以行為論罪,不應該以死亡結果推導。 李會清說,對于意外事件,公民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是公安機關授意實施,公安機關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案中,當事人之一孫現舉認為,他們得到了公安機關授權,“劉帥萌警官交代我,‘你們直接把人拉回鞏義,我在高速路口等你們’”。 但劉帥萌接受詢問時說,“我讓他‘留意,跟蹤,隨時通知我’。” 今年3月10日下午,劉帥萌告訴記者,“你們看案卷就可以了”,隨後拒絕接受采訪。 李會清認為,即使公安機關沒有授權,按照刑法規定,扭送在逃人員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算是意外事故。 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的非法控制行為與劉進學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不符合意外事件法律規定。 3 是否故意傷害? 法院︰不構成故意傷害 專家︰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特征 此案另一個爭議之處是︰白朝陽等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故意傷害? 死者劉進學家屬認為,白朝陽等人除了非法拘禁外,還涉嫌故意傷害罪。 一審判決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白朝陽等人存有故意傷害劉進學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傷害劉的身體健康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楊宇冠卻認為,就本案而言,如果確認扭送合法,如果扭送超過了必要的強度構成犯罪的話,較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特征。 4 存有恩怨可算證據? 法院︰兩人有恩怨作故意犯罪證據 專家︰扭送有瑕疵但不犯罪 此案中另一爭議是,白朝陽與劉進學曾有恩怨,扭送合不合法? 司法機關證實,2005年後,白朝陽與劉進學矛盾不斷。當年11月,白朝陽以父親名義入股五七化工廠後,便與劉進學矛盾不斷。法院一審查明,雙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生產經營、分紅等方面。 庭審中,白朝陽承認,他通過沁陽市公安局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得知,身為五七化工廠廠長的劉進學高價向人兜售黑雷管,從中收回扣近30萬元。2007年9月,劉進學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品,被沁陽市公安局刑拘。2007年11月,取保候審逃跑的劉進學被網上通緝。白獲知消息後便打探劉行蹤,一有消息就舉報。 一審判決據此認定,白朝陽等人犯有非法拘禁,存有故意。 對此,2009年12月2日北京師範大學刑法科研院專家論證會上,多位學者指出,不能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糾紛,就否認被告人享有的舉報權和扭送權。盡管白朝陽出于個人的動機而舉報、跟蹤被害人,也不能認定其行為是非法的。 去年12月12日,中國政法大學也就此案舉辦研討會,該校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阮齊林教授指出,本案的“扭送”有一定瑕疵,白劉有恩怨,扭送行為也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構成刑事罪名。 回應 一審法院承認該案定罪難 中牟法院院長稱案件引起河南省政法委關注 此案在社會上和學術界引起爭議,案件一審法院承認該案疑難復雜。 今年3月11日,中牟縣法院刑庭庭長張任德說,這是他們法院遇到的少有幾個“疑難復雜”案件,疑難不在于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該院院長劉宏建則說,此案件先後引起河南省委政法委的注意,要求中牟縣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匯報。該案一審主審法官張任德說,省委政法委作為主管部門有權對案件進行指導,不過張提醒說,不要把這理解成“行政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