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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11月1日起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责?标题党!

2018-11-12 09:45 作者:张景云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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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题为《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的文章在网上疯传,其中一篇在微信上流传较广的文章连续多日的单日点击量就超过10万。然而,该文除了开头第一句就表示“2018年11月1日起,国家规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负责赔款担任一切责任”,文章通篇都未再提及“11月1日有新规定”推出这个事情,而文章中的案例也并非“同桌人负全部责任”。那么,这篇模棱两可的文章说的是真的吗?11月1日起,喝酒出事同桌人真的要负全责?

文章截图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经过多方查证,并未发现近期有与“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责”相关的新法规出台。据了解,目前对于共同饮酒出事、同桌人是否担责等问题,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条。

那么,网传文章是从哪里来的?记者以文章中的“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刚和吴辉”等关键词搜索,发现该文是被反复转载了几次的“二手文章”,内容类似的文章早在2014年起就已出现在网上。当时,文章文末还标有“转自新疆法院网”的字眼,转载了几次后就被人删除了。记者打开新疆法院网,发现在2014年5月7日,该网站发布过《【以案释法】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一文,文末标注作者是“晨报记者李昀霞,通讯员邓杰、张绍娟”。可以看出,这篇文章较大可能是新疆当地的都市报在2014年5月发布的一篇新闻。由于时间久远,记者并没有找到这篇文章在报纸电子报的原始链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篇4年前的普法文章。

新疆法院网2014年5月7日发布过这篇文章

把最近网传的这篇《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与普法文章《【以案释法】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对比,全文几乎一样,除了两点:第一,最近网传的文章在开头多了一句“2018年11月1日起,国家规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负责赔款担任一切责任”;第二,网传文章删除了普法文章第一段中的几个法院的名字。也就是说,一篇普法文章被人篡改了。

红色横线部分为修改内容

记者看完全文发现,文章中两个“喝酒出事”的案例,并没有提到“同桌人负全部责任”的说法。第一个案例是“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文中没有给出担责的责任百分比划分。第二个案例是“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法院判定,死者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共同饮酒、劝酒出事,组织者或者劝酒者是可能会担责,但必须依据法院的判定,责任的划分也要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来定。

案例1

案例2

综上可知,“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的说法,只是标题党而已。

不过,近几年聚会饮酒发生意外的新闻不断见诸报道。饮酒者突发事故死亡,同桌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索取赔偿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个社会话题。在不少案例中,劝酒者、同桌饮酒者、酒席组织者被法院判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辟谣平台在此提醒,请文明饮酒,切勿等到要用生命来“买单”才追悔莫及。

相关案例:

案例一:

男子张明(化名)4月在安徽合肥参加朋友王成(化名)的婚宴,因喝酒太多不幸离世。事发后张明家人起诉新郎新娘、同桌吃饭者及婚宴酒店,要求9名被告担60%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因未及时积极抢救,3人承担10%的责任:王成赔偿3.7万余元,同桌张明的两朋友各赔1.8万余元;新娘及同桌新郎的同事们未喝酒,不认识张明,按常理应无劝酒行为,被判免责。(人民日报微博)

案例二:

2017年11月,四川省三台县王某邀约林某到某餐厅介绍业务。当晚饭局结束林某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驾车途中发生意外,车辆驶出路外侧翻,林某当场死亡。据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林某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事发时血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状态。事发后,林某家属认为王某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能源公司违规堆放天然气管道且未设置警示标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对林某的死亡赔偿责任。2018年9月,四川省三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邀约者王某承担5%的责任,某能源公司、林某自己责任比例为30%和65%。(绵阳新闻)(宋慧)

(本文由郑子愚协助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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