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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摔伤责任由谁负 依法维权伤者获赔偿

来源: 作者: 2017-04-27 16:37:56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4月27日讯  近日,湛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相关法律,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商场内摔伤而引起的索赔纠纷。最终,受害者获得了15889元的赔偿。

    2016年8月的某个晚上,张女士带孩子到某大型商超内的一家玩具店购物。由于另外一名儿童发生呕吐,在玩具店工作人员还没有及时清理干净的情况下,张女士一脚踩在上面当场摔倒,造成左手大拇指骨折。20分钟后商超客服人员赶来和玩具店的工作人员一起,将张女士送去医院救治。为此,张女士共请病假45天,期间陆续到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张女士要求索赔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后续理疗费共计18000元,但商家不接受张女士的赔偿诉求,要求张女士走司法途径解决。

    12月中旬,张女士通过向12345投诉寻求帮助。湛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了解了详细情况后,先后两次约受害人、玩具店负责人和商超客服人员等三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

    第一次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防止危害的发生等相关条款,认为玩具店在其他小孩发生呕吐后,在没有及时拖干净的情况下,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作为提醒,是导致张女士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玩具店没有尽到及时提醒的责任,应该给予张女士赔偿。玩具店负责人将执法部门的意见反馈给总公司后,执法人员经过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年前,该公司同意按照张女士的实际请假的天数给予赔偿,认为张女士的18000元赔偿数额过多,有些项目缺乏法律依据,该公司只同意赔偿张女士14000元,对于商家的赔偿数额,张女士不接受,双方再度陷入僵局。

    年后,执法人员再次约三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都没有异议,就是张女士的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有4000元的出入。张女士称,自己虽然请了45天的假,实际扣了两个月的工资,还有一部分年终奖金。商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误工赔偿应该按照实际天数来计算。执法人员支持了商家的观点,但同时表示,商家除应当承担消费者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外,还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在执法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各让一步,商家最终赔付张女士15889元,张女士表示满意。(供稿: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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