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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五证合一”政策解读》发布会

来源: 作者: 2016-10-11 10:09:18 字号:A- A+

    青岛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出席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内容,我市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出席今天发布会的领导有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海生同志,市统计局副局长刘伟同志。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在第一排就坐的领导还有:市人社局社保局副局长王韶伟同志,市法制办副主任蓝海华同志,市服务业发展局综合协调处处长范宝财同志,市工商局总会计师江长海同志。

    下面首先请青岛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海生同志发布相关的情况。

    孙海生: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首先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工商工作和商事工作改革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今天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内容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的重要途径。我市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今天,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向各位介绍改革的有关情况。

    一、改革的背景

    2016年5月9日,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幅砍掉各类不必要的证照,在“三证合一”基础上,把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也整合进来,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

    7月28日,工商总局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如期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过程和内容

    9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改革。根据《通知》要求,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五证合一”改革后数据共享、业务系统升级等相关问题,确保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统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三、改革的重大意义

    首先,这是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围绕简政放权,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商事制度改革,分步实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服务便利化、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企业年检改年报、“三证合一”、住所承诺制等方面的具体改革措施,从改革成效上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五证合一”改革,把有关的“证”整合起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使企业办事“省时”、“省钱”、“省力”、更“省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集中精力提质增效,推动我市经济迈向中高端。

    第二,这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从全国层面来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三期叠加”矛盾逐步凸显,到了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传统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到了转型发展、创新驱动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商事制度改革释放新能量、增加新动能。从去年10月1日“三证合一”改革到今年上半年,各类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商事制度改革与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市场和企业松绑,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成本,让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成长起来、轻装前进,既有利于保障就业增长,又有利于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第三,这是扩大“三证合一”改革效应、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自去年全面实施的“三证合一”改革,对解决“创新堵点、创业痛点、监管盲点”发挥了重大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时间是重要的资源,也是一项重要的成本,企业少跑一个部门,少一个办事环节,都会节约大量时间成本,提高资源效率。原来“五证”办理法定时限39个工作日,对外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改革后办理时限将缩短至3个工作日,比法定时限提速92.3%,比承诺时限提速80%。同时,实施“五证合一”改革将为推进全民参保,提升统计精度,开展大数据监管等工作夯实基础。

    我的通报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我们请市统计局刘伟副局长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刘伟:大家好,下面我就“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进行简要的解读,共有十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刚才孙局长讲话当中也涉及到一些问题,这里我再有一些重复。

    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等级子制度是指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候按次序申请五个证照,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现在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暨“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第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主要是包括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等。

    第三个问题,“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从2016年10月1人起开始实施。

    第四个问题,“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有那些?

    这次“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所有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起分支机构,具体有下面11项:

    1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2、内子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5、内资非法人企业。6、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分公司。7、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外国货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0、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五个问题,“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还需要发放吗?

    自2016.10.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后,不再发放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第六个问题,“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文书是否有变化?

    根据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施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证合一”改革相同。

    第七个问题,“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以后,企业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不需要,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仍按“三证合一”改革执行。

    第八个问题,已经申请换发“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是否需要还需要再换照?

    不需要,企业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仍按照三证合一的改革执行。

    第九个问题,“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新营业执照适用哪些领域、业务?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原需要使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办理的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办理房产登记、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事务的,企业持“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都可以办理,根据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在各地各领域互认互通,确保改革各各环节畅通无阻。

    第十个问题,什么是联络员?在设立登记、联络员变动的时候,如何操作?

    联络员是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填写联络员信息表,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时候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局长。发布会至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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