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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禁止令一年没发出一件 家丑不可外扬作祟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3-08 05:32:32 字号:TT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去年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曾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然而,整整一年过去了,各法院却一件“禁止令”都没有发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仍然让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法律武器前继续“徘徊”,“禁止令”缺乏可执行性也让法官们对这份意见该如何实施有些无从下手。

    现状

    “家暴禁止令”没发出一件

    去年的“三八”妇女节前夕,为了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市中院与市妇联联合推出这项措施,禁止内容细致到 “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等要求。尽管家庭婚姻案件在各区、市法院各类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然而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禁止令”却少有人问询,昨天,记者咨询了市内各法院相关庭室,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件“禁止令”发出。

    记者从全市各法院了解到,“禁止令”去年出台后,一段时间内也曾有涉及家庭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问过这个话题,但当事人仅仅是咨询和了解后便匆匆离开,加上法院还没有接到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禁止令”始终停留在咨询阶段,到了最后都成了“问问而已”。

    调查

    离婚纠纷至少三成涉暴

    当前,家庭暴力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全市家庭暴力投诉达1605例,家庭暴力占信访总数的20%,涉家庭暴力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的全部离婚案件的36%-62%。2013年1、2月份青岛市中院受理民事案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40%。

    岛城专业代理婚姻家庭纠纷诉讼案件的青岛维情咨询公司负责人王青华告诉记者,她代理的许多婚姻诉讼案件都存在家庭暴力。“去年我们就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进入法庭后,男方仍然冲着女方大喊大叫,甚至扬言要杀死女方。”王青华说,如果夫妻双方到了离婚的程度,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那动手的几率就非常大,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甚至被打得伤痕累累,甚至需要法官和法警出面才能制止施暴一方。

    分析

    “禁止令”为何变空文

    原因一:

    “家丑不可外扬”根深蒂固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很多涉及家庭暴力纠纷的案件中,女方被打后为了孩子和保持家庭的完整,暂时忍耐或原谅对方,被打后默不作声,第二天照常生活。之后,当女方再次遭到暴力后,依然没有反抗,时间久了,竟然成了一种习惯。王青华告诉记者,在传统家庭中,“一日夫妻百日恩”的思想深入人心,大多数夫妻尤其是女性,会为了家庭或者是孩子,忍耐家庭暴力,即使遭到打骂,也不会轻易谈离婚。

    此外,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许多女性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对外人多说,不会保留证据,甚至有意隐瞒被打的事实,更不会到法院申请 “禁止令”之类的法律处罚文书。

    原因二:

    “禁止令”缺乏可执行性

    “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可以威慑、教育施暴者,通对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妥善处理,使施暴者意识到家庭暴力不再是单纯的家务矛盾,可以相对有效地预防家庭暴力。”昨天,李沧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令”出台本意是好的,但一些内容很难执行,“例如不准许进入申请人生活、工作的200米范围内,这些规定,该由谁来监督、执行?”法官表示缺乏可操作性是“禁止令”无法执行的原因之一。

    在王青华代理的案件中,的确有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过 “禁止令”,但法院没有立案,原因同样是无法实现禁止令内的相关内容。

    “法院说无法执行,但我们还是拿着申请‘唬’住了当事人。”王青华说,在她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既不肯离婚,还扬言将继续打骂妻子,王青华只好将“禁止令”的申请交给法院,并警告对方,将申请限制男方的一些个人活动。在这份“禁止令”的震慑下,对方才同意了离婚要求。

    说法

    确认家暴离婚能获补偿

    据悉,法院在审理家庭婚姻案件时,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法官在判决夫妻财产分割部分时,会酌情考虑予以补偿,通过少分财产的形式体现出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维权的证据意识淡薄,被侵权事实难以得到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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