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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2012年十大维权案件以及十大霸王条款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3-07 10:15:29

    美容卡办时容易退卡难

    【案情介绍】70多岁的舒女士自2008年4月和老伴在宁夏路某美容院做足道、腿疗、腰、肾等保健项目,先后缴费10多万元,成为终身会员。2009年该企业被并购,新美容院单方将其办理的终身卡改为次卡,对此消费者认为店方违约,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坚决要求退卡。经过近3个月时间与经营者的沟通和协调,于2012年9月27日使投诉双方达成退卡协议,由该美容总店为消费者舒女士退还36218元。

    退“问题农机”遭拒绝

    【案情介绍】消费者付先生称,2012年7月份在平度购买玉米收获机一台,价值10万元,自购买日起一直无法正常使用,期间技术人员调试5次仍未排除故障。经消保委多次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联系厂家,协助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全额退还购机款10万元。

    消费者别忍气吞声

    1.“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

    点评:该类合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不可抗力、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情形。若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者违约而解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学费,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方有反悔不买或不按约前来签订受让合同等其他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购房定金由出售方全部没收,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方收取的从事中介业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点评:对出卖方而言,如果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前往签约,出卖方应当合理督促通知;如果双方就实质性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参照买受方要求是否合理、已签订意向(或协议)是否具备了合同必备条款、缺少内容是否可以通过合理解释进行补充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必然属于违约行为,不必然有权要求没收定金。对中介方而言,处于担心买受方看房后“甩中介”的顾虑,经常要求买受方先签署中介协议,其中常见前面的不公平约定。

    3.“各种服务免费体验期满,消费者未回复即视为同意”

    点评:实物的试用买卖,试用期内,买受人如果拒绝购买,应当归还标的物;试用期满,买受人既不表示购买又未归还标的物的,依法应视同购买。然而,服务(非实物)具有独特性,免费体验期满,提供服务者通常很容易单方停止服务,而服务接受者通常不能也不必归还服务,因此,服务不应适用“视同购买”的规则。

    为避免发生纠纷,消费者在收到免费服务体验信息时,要注意识别免费体验是否附加了条件 (例如期满前不明确拒绝视为接受有偿服务),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免费体验;一旦接受,要根据体验,及时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有偿服务。

    4.“如果厂家停止该车辆车型的生产……经销商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厂家发货不及时等非销售方原因造成购车人不能及时提车,销售方对购车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点评:汽车销售商与车主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车辆交付时间、车型等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严格恪守,违约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生产厂家不能及时供货系汽车销售商正常的经营风险,汽车销售商将经营风险强加给消费者,系不公平条款。

    5.“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点评:该类汽车销售格式文本合同的约定将汽车经销商销售经营风险强加给消费者,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不对等,显失公平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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