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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爆炸案主犯欲捐器官 狱中钻研爆破技术

来源:武汉晚报 2012-05-15 14:14:45

王海剑 死刑 王伟 刑期10年 王安安 刑期6年

王海剑的父亲(左三)被媒体包围采访。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1爆炸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共同预谋,自制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

抢劫银行运钞车,造成二人死亡,十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

  法庭认定,王海剑在这期爆炸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当判处死刑。王伟、王安安在这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王安安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供述了与王海剑、王伟合伙制造爆炸物预谋抢劫银行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其在该案中的地位与作用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应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网友提问】

  “二王”为何判得这么重?

  昨日上午,“12.1爆炸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迅速上网,引起网友热议。有些网友提出疑问,王伟和王安安在8月份就退出了,为何还被判得这么重?

  该案在审理阶段,公诉人就从法理上进行了解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应承担既遂的犯罪后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钱红亮告诉记者,因共犯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承担既遂责任。除非有效阻止了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没有阻止即为既遂。

  根据爆炸罪的量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该案判决在情理之中。

  由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举桃、杜麦子、魏天明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王海剑、王安安均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王伟无个人财产,三名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但王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4万元,王安安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并在量刑时对王伟、王安安酌情予以考虑。

  王父明确表示不上诉

  王伟王安安:判重了,要上诉

  昨日闭庭后,王海剑的父亲王正运一走出审判大楼,就被媒体围上了。多名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记者,将摄像机和录音话筒对准他:“你们是否上诉?”

  “我们不上诉”、“我们不知道是咋回事”、“犯法了就承认犯法”。面对媒体记者的询问,王正运操着浓重的枣阳口音,低声地而又无奈地回答记者的提问。

  此时,王海剑的母亲一直蹲在法院门口哭泣。

  上次庭审前,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告诉记者,他一直不知道儿子在武汉干了些什么,为什么要搞爆炸?他一直以来的态度是:是儿子做的,儿子就要承担责任。

  王伟和王安安均表示,判重了,要提起上诉。

  昨日上午9时12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该案审判长王建敏敲响法槌,宣布“12.1爆炸案”继续开庭。昨日,国内30多家知名媒体蜂拥而至,能容纳400多人的审判庭内,旁听区域内满眼望去都是长枪短炮。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判决书共有32页,审判长读了20多分钟才读完。

  记者注意到,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王海剑的父亲王正运,坐在旁听席上一直面无表情。判决书宣读完毕,被告人退庭还押,他仍然呆呆地坐在旁听席上。

  王海剑听判一半时间玩手指

  如果不是铁证如山,没有多少人会想像得到,一个个头如此瘦小的年轻人,竟做出如此惊人之举。昨日,多名记者都挤坐在旁听席的最前排,试图将他看得更清楚一些。

  记者注意到,王海剑、王伟、王安安被押上法庭时,双手都被铐在背后。面对法官,王伟和王安安老老实实低头站定,没有任何小动作。

  可是,王海剑表现仍然怪异。他的双手虽然被铐在背后,双臂不能动,但有一半的时间,他双手的几个指头,都在背后不停拨弄。

  4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时,当审判长允许三个被告人坐下时,王海剑的表现就比较“怪异”:他坐在椅子上,把双脚搭在被告席下边的栏杆上,王伟和王安安则坐得规规矩矩。

  根据电视直播的画面,当审判长宣读死刑判决时,王海剑才下意识地闭上了眼睛。

  【律师披露】 王海剑还想看书“技术突破”

  昨日,王海剑的代理律师胡延美,再次在法院门前开起了小型“发布会”。

  胡延美介绍,上次开庭后,他在看守所会见过王海剑。王海剑看上去和开庭前没有什么不同,对死亡没有概念,也完全没有恐惧感,“炸死了两个人,别人与我无冤无仇,本来就该以命偿命,我愿意以死谢罪”。

  王海剑还向胡延美咨询如何办理捐献遗体手续:“反正没钱赔别人,也只有这个办法了,除了眼睛,其他的只要有人要,都可以捐。”

  胡延美还披露了一个会见时的细节:王海剑请求胡延美寄几本高中的物理、化学书看看,说不定技术上还能有突破。

  曾审“武汉打黑第一案”

  “12.1爆炸案”审判阵容强大,除检察机关派出骨干公诉人外,该案审判长由王建敏担任。王建敏是资深法官,29年审判实践中审理700多起大要案件,曾因审理“武汉打黑第一案”荣获一等功。

  王建敏审理的李军、李光辉等22人涉黑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等,是我市近年来案情最复杂、社会影响大、极为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被全国“打黑办”、最高法院、公安部督办。

  昨日,王建敏告诉记者,针对这起“打黑”案,法庭十分重视,审理十分慎重。王建敏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审判长,在案件的审查、庭审和宣判等重要的诉讼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阅卷60余册,审查证据上千份,撰写办案方案20余万字,最终形成了13万余字的审理报告和判决书。

  该案历时5个月一审审结,省高院终审时,除一人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从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3年外,其余21人全部维持原判(其中三名主犯死刑)。作为审判长的王建敏被最高人民法院记一等功。

  王建敏说,与“武汉打黑第一案”相比,“12.1爆炸案”相对简单,但“121”爆炸案发生在闹市街头,造成2死15伤,社会关注度高。接到该案后,她和合议庭成员认真研究案情,并多次与公诉机关、受害人、辩护律师沟通,为庭审做好准备。

  市法院刑一庭,是审理全市大要案件的部门,审理的被告人一般都是要被判处死、缓(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无期徒刑)的。29年的审判实践,王建敏体会最深的是办案要“慎之又慎”,不容有一丝懈怠、马虎,不允许有一起错案,追求“零过失”。( 记者 高星 通讯员 徐丹丹 图/记者 金振强 通讯员 李金星 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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