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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文保护凝固的历史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21 13:41:02

红瓦绿树是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资料片 记者 张晓鹏 摄)

    青岛历史建筑如何保护,牵动着很多市民的心。20日,记者获悉,《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获得市政府同意,将自4月1日起施行,老建筑保护有了“硬杠杠”。

    历史建筑不能随便拆

    管理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范畴,是指经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经过一系列程序认定后,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

    内部装修得申请

    历史建筑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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