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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通过《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图)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06-29 06:35:08

  

    青岛新闻网6月29日讯《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6日起实行。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称,为了加强青岛胶州湾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青岛胶州湾隧道是指从团岛端隧道洞口起至薛家

岛端洞口止的主隧道、匝道和服务隧道。

    本办法所称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隧道安全畅通设置的防护、通风、供水、排水、养护、维修、交通安全、消防、电力、照明、监控、检测、专用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海事、海洋与渔业、价格、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隧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授予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经营单位)隧道经营权,具体负责隧道的经营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发布实施。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发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作出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恢复隧道运行。

    通行管理方面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隧道畅通。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因应急等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自行车、电动助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货车、轮式和履带式专用机械;超过隧道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车辆;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车辆。

    公安机关应当在隧道出入口采取措施,对出入车辆进行引导、处置。

    车辆通过隧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违法停车;禁止使用号、哨、笛或者其他发声器具;大型客车应当在隧道右侧车道行驶。

    禁止下列行为:聚众堵塞隧道交通;在隧道内擅自停车;在隧道内使用明火;在隧道内丢弃杂物、乱贴乱画;其他影响隧道安全通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

    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应当开启、放置警示装置,并立即报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应当快速移出事故现场。车辆在隧道内无法自行驶离的,不得自行牵引。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障,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清障服务费。

    隧道养护维修时,车辆应当按照提示信息或标志通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车辆和人员。遇有隧道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对隧道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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