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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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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24 08:04:34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区直各单位:

    《市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的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市南区关于对招商引资中介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

积极性,吸引外来资本的注入,促进市南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引进外来投资者来市南区投资工作中提供第一信息并对项目的落成做了大量推动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凡符合为加快发展以商务楼宇、商业街区、旅游设施为载体的楼宇(总部)经济和金融、软件、旅游商贸、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等产业领域,不断完善“多楼多业”区域特色经济格局的要求,且为区级财政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以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为基数,按如下标准奖励:

    外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项目,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给与奖励。其中:

    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到位资金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部分,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部分,按到位注册资金的2‰予以奖励。

    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内资项目注册资本到位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到位注册资金的1.5‰予以奖励。

    (二)对引进金融保险机构(内、外资)分行级项目的中介,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内、外资)类项目的中介,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属于世界五百强、全球行业排名100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项目(内、外资),在按实际兑现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0%给与奖励。

    (五)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中介单位或个人须在项目审批前(外资项目在办理批准证书前,内资项目在办理工商注册前,金融项目在国家银监局批准前)到市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并填写《市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备案表》;

    (二)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中介单位或个人凭项目批准证书(外资)、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验资报告和企业开户银行证明等复印件到市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并填写《市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确认表》;

    (三)市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四)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没有进行备案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六条 兑现办法

    (一)在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应奖励金额的50%兑现,项目产生区级实得税收后奖励剩余的50%。

    (二)奖励的兑现一年一次,时间原则上定在次年三月份。

    (三)项目引进的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件,到市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理奖励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奖励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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