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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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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5-24 08:05:28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南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市南区

人才发展环境,支持、鼓励和吸引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来市南区工作,培养和选拔区重点领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为全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助。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适用范围

    结合我区以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特色园区、特色街区和金融业、软件业、商贸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航运物流业为特征的“多楼多业”经济发展模式初步形成的实际,设立“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在市南区注册成立的软件、金融、文化创意、旅游、商贸、现代物流等重点领域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培养和引进优秀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助拔尖人才进行科研,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帮助解决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等。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

    (一)发放区政府特殊津贴。对我区引进的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具有创新能力、创新业绩的人才,连续三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1、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博士生导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山东省特级专家,每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3万元;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学专业与我区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国内全日制毕业博士和具有海外留学博士学位、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和创业经验的人才,年龄在45岁以下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专家,每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万元;

    3、在我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业绩贡献突出、有发展潜力、年龄在40岁以下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专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每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万元。

    (二)对市南区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企业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行业理论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经费的资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照参加行业理论实际培训费用(不含差旅费、考察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鼓励我区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企业与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合作,开展各类区域特色人才专业培训。企业每建立一家人才培训基地,经区相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补助企业2万元。

    (四)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鼓励毕业生创新与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对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自带项目和技术在市南区创业,并为其他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或非本市生源在青学习正规院校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南区创办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企业的给予资助:

    1、商业贷款贴息。申请人毕业后两年内获得银行商业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2、项目无偿资助。申请人须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资助主要用于购置经营设备费用、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通讯费等项目实施相关费用。根据申请人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进行无偿资助。项目无偿资助分为三个等级:1万元、2万元、3万元。

    (五)发放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生活补贴。实施高校与区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企业合作,推动人才“产销衔接”,根据区重点领域企业的用人需求,适时安排高校毕业生到现代服务业企业(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培训。根据《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通知》要求,为每名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760元/月(由区财政和见习单位各负担50%,区承担部分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申报、受理

    (一)人才发展资金的申请主体为资金的资助(奖励)单位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人才发展资金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须上报《市南区人才发展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三税”(增值、营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以及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知名专家、学者相关认证证书;博士生导师需报国务院学位办的发文或学校颁发的证书;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需报人事部颁发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提供国家级相关证明;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需报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2、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需报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需报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评估证明和教育部的派遣证明。

    3、对市南区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行业理论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的相关培训文件(证明)原件。

    4、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后两年内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且只能选择创业资金的一种资助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户籍、学历、学位、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2)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

    (4)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5、申请区人才发展资金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

    (一)区人事局负责受理人才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资金的使用存在不属实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立即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申请,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经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区人事局组织实施。

    (三)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发放特殊津贴的起始时间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时间为准。

    (四)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专家实行一年一考核的办法,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的,次年按相应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条 鼓励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由区政府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区财政局出具接受捐赠票据。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方名义设立专项资金,或按捐赠方意愿实施定向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南区人才引进基金管理办法》(青南政发〔1999〕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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