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别克凯越车的车主,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已近报废。李某看过该事故车后,有购买该车的意愿。2005年10月,李某与刘某商定后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在当天交付刘某2000元购车款。之后李某又将余款18000元付给刘某,但没写收条,将事故车提走自行修理。2006年2月11日,李某和刘某签订购车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车主刘某将别克凯越车以人民币两万元价格卖给李某,保证该车手续齐全,并于3月30日将该车过户给李某,逾期车主刘某付给李某违约金人民币200元/日。
李某诉称,签订协议后,他支付了全部车款提取了该车,但刘某至今仍未给他办理过户手续。他要求李某协助他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137600元。被告刘某答辩并反诉称,李某仅支付2000元就将车提走,剩余车款18000元至今没有支付。反诉他要求李某支付18000元的车款。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没有收条等直接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购车协议、维修协议以及证人证言,根据证据的盖然性,定原告已付清全部购车款。因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但按约定计算,违约金超过本案标的金额,明显过高,超过本案标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以18000元为宜。法院判决刘某协助李某办理别克凯越车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
【周一】
8月18日 晴 青岛市四方法院
证据盖然性
是判案依据
该案主审法官说,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