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1日,被告郭某与原告马某分别作为甲、乙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的住房计建筑面积93.59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如违约条款:甲方违约中介费由甲方承担,定金双倍返还”。整个签约过程用了两分钟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马某支付给郭某定金5000元和房屋中介费6000元。但郭某拿着合同回家后,家人不同意他这样卖掉房子,因此第二天,郭某通知中介说,房子不卖了。
原告马某说,房子不卖也就罢了,郭某连5000元定金也不还他,中介费也不管了。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郭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并支付中介费6000元。庭审中,马某提交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马某人民币伍仟元(定金)”,落款为郭某。郭某首先表示收条不是自己写的,但名字是自己写的;后来又说名字也不是自己所签,否认曾收到5000元定金。但郭某不申请鉴定签名是否是由其书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中介费6000元,仅提供了4000元的收款收据,被告虽表示没见过,不知情,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本院确认中介费为4000元。法院判决,郭某双倍返还马某定金共计10000元、中介费4000元。
【周四】
8月21日 雨青岛市 四方法院
不能确认签名
认定举证不能
该案主审法官说,关于收到定金处的签名,被告首先确认由其所写,后又否认,又不申请鉴定,法院认为其举证不能,对原告主张被告收到5000元定金,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