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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青岛市不再限制养犬 从限养转向严管
青岛新闻网  2005-03-04 16:19:04 新华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1日电 自3月1日起,《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开始生效,实施近10年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同时废止,青岛市养犬实现从“限养”到“严管”的转变。

  据了解,1995年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实施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对养犬主要是以“限制”为主,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青岛市居民饲养宠物犬作为休闲消遣的越来越多,且多数系无证违章养犬,青岛市多次对违章养犬进行清理,但仍有不少居民同公安机关“打游击”。

  据公安部门统计,2004年以来,青岛市因违章养犬引发治安案件20余起;产生居民间纠纷83起;接到举报520余起;收到群众来信来电500余份,主要问题集中在注册费过高、不能及时清理粪便影响市容,扰民继而造成伤害案件等。

  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12月30日,《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经青岛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降低了养狗准入“门槛”,但同时强化对养狗人行为方式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将养犬前置审批制度变更为养犬登记制度,坚持在犬只防疫基础上,取消登记注册费,将登记养犬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青岛市七区纳入了养犬登记管理范围,但对养犬扰民等违章行为增加了相应处罚条款。

  按照规定,养犬人必须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此外,养犬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清除犬粪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最多可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刘宝森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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