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青岛新闻网 > 专题 > 社会类专题 > 关注《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 > 媒体关注 > 正文
由“限制”变为“严管” 解读《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
青岛新闻网  2005-03-04 15:02:56 青岛日报
 

  ■取消养犬管理费

    ■明确居民养犬条件

    ■由事前注册改为疫后登记

  ■加强对养犬经营活动的监管养狗新办法变“限”为“管”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与1995年的限
制养犬办法相比,《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确定的立法思路发生了转变,即政府将变“限”为“管”,体现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精神。即突出对养犬行为规范的规定,协调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养犬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养犬者与提供服务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养犬人文明养犬,使养犬的市民既能满足自己的喜好,又不妨碍他人和公众的利益,达到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和谐;同时,对养犬取消审批和收费,为动物爱好者提供便利,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

  从内容上看,与《限养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新的规定:

  1、适当扩大了适用范围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及崂山、城阳、黄岛区的建成区(自然村除外)。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市城市化发展迅速,崂山、城阳、黄岛与老城区的联系日趋紧密,在管理方式上应当保持一致性。同时,针对农村家庭还有养烈性犬看家护院的习俗,《管理办法》将自然村排除在外。

  2、将养犬审批改为养犬登记

  新的《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体现从权力型政府向责任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最大程度地给人们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也从动物保护角度出发,将养犬管理由事前注册改为在对犬免疫后进行登记,并对养犬人养犬行为加强规范,使居民养犬有章可循。

  3、取消养犬管理费

  我市最初制定的养犬规定登记注册费为每年5000元,养犬的强烈愿望与高收费限养的矛盾发生冲突,导致无证养犬成为普遍现象。新的《管理办法》在坚持犬只防疫原则的基础上,取消收费,最大程度地满足我市养犬市民的需求;同时办法要求加强管理,对违章养犬行为严格处罚,督促其自觉防疫、登记,形成依法养犬的社会氛围。

  4、调整、完善各职能部门分工

  《管理办法》规定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

  5、明确居民养犬的条件,细化行为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养犬应具备的条件是: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养犬居民能够完全承担养犬带来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并同时保障其养犬自由的权利。同时,为了减少养犬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妨碍,《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养犬行为规范。

  6、规范从事犬只销售、展览和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

  近年来,市区陆续出现了许多宠物用品商店、宠物医院。为加强对养犬经营活动的监管,规范地提供相关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犬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此外,考虑到专业从事犬的繁殖经营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较大,规定在建成区内禁止从事犬的专业繁育养殖活动。(本报记者 张羽)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 站内检索

 ■ 精彩链接
青岛,扬帆2008
新视角看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