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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初步定稿 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
青岛新闻网  2005-03-04 09:27:37 大江网-信息日报
 

  信息日报南昌2004年9月3日讯 2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已经初步定稿。作为市政府今年拟出台的规章项目,该市政府决定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及社会各界可对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本月13日前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局立法处(通讯地址:红谷滩行政中心市政府大
楼,邮编:330038),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箱wanlili@nc.gov.cn)。

  规定限制养犬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犬类饲养、养殖、销售、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和管理,都使用本办法。该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的湖坊镇、塘山镇、桃花镇、京东镇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为限制养犬范围。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限制养犬范围。

  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

  居民个人想饲养宠物犬,应当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单户居住。每户居民允许饲养一只宠物犬,并且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限制养犬范围内的有关单位需要养犬、居民需要饲养宠物犬的,应当通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每犬一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公共场所限犬进入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商店、医院、饭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歌舞厅、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都不得携犬进入。同时,不能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司机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准养证》和《家犬免疫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取得《犬类准养证》,但无《家犬免疫证》、家犬免疫牌的,应当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

  无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宰杀或强制捕杀,并处以100元罚款;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牌的,证件无效,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对单位处以每犬500元、个人每犬100元罚款。(熊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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