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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拆迁纠纷 解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新闻网  2004-06-22 04: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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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依法拆迁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在一些具体的拆迁事宜中,有当事人对这一《条例》不甚了解,经常会就房屋拆迁管理方面提出这样的两个疑问:一是拆迁人在进行房屋拆迁前应当履行何种义务?二是如何处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产生的拆迁纠纷?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慈龙军依据这一《条例》的规定,对这两个问题作如下解释———

    关于拆迁人在拆迁前应履行的义务:一是拆迁人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这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二是拆迁人自己没有拆迁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三是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是对特殊房屋的拆迁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如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关于如何处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产生的拆迁纠纷问题: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地情况下,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二是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三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并且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此可见,这一《条例》为拆迁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依据。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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