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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界定69种行政过错9个档次处理 群众投诉须尽快处理
青岛新闻网  2004-02-16 10:05:1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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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从玉华)如果你到政府部门办事,因为没有被一次告知应带齐的材料而跑了“冤枉路”,或发现业务窗口工作期间人去岗空,或者工作人员对你推诿、拖延;如果你接受某部门行政检查,执法人员未向你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未按规定着工作牌、制服,收取罚款不使用法定罚款单据……遇到这些事,你都可以直接向该承办人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投诉,追究其过错责任。

  最近,武汉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公布《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面详细地界定了69种行政过错。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对行政过错行为、责任分担进行了全面清晰的界定,责任追究范围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8个方面69种行为,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的各个方面。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过错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许多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过错较小,尚不够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责任追究涉及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三种人员。过错一旦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人将分别受到9个档次的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月评优评选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给予行政处分。

  为防止追究责任时出现推诿扯皮,《办法》还详细明确了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如规定: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等。同时,办法还对从重处罚的过错行为进行了界定。

  武汉监察部门还规定:接到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必须在7日内审理,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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