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新闻网11月9日讯(记者 朱颖)11月8日下午,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卢宏钟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岛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话题与广大网友展开交流,访谈中,卢宏钟副主任详解岛城现行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有网友问何为资金监管?
卢宏钟答复,监管资金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时,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各方当事人来讲,预售资金监管既可以保证购房人所交付的购房款不被挪做他用,能够确实用于本工程的建设,从而达到保障购房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卢宏钟透露,今年年初,省住建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银监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自2017年9月1日起对新受理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参照《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监管。

那么,山东办法与青岛办法在使用资金方面有什么不同?
卢宏钟解答,开发企业在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山东办法设置的节点分为:建设达到总层数一半、主体封顶、单体验收、综合验收几个节点。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终止监管。青岛办法设置的节点为取得预售许可证、建设达到总层数一半、主体封顶、综合验收、初始登记几个节点。开发企业在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以外资金时,可随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