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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规定赴港买奶粉限带两罐 16岁以下人士禁带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3-02-23 10:52:01 字号:TT

  南都讯 发自香港港府本月初提出立法限制婴幼儿奶粉离境,昨日港府正式在宪报刊登《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建议规定除非获工贸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规例2月27日交立法会,3月1日生效。

  同时,考虑到个人自用需要,所以港府建议每名16岁以上人士可带不超过1.8公斤奶粉,即大概两罐。因不希望小朋友被卷入水货客行动,港府首次禁止16岁以下人士携带奶粉。

  港府发言人:新规旨在打击水货客

  港府发言人表示,近期配方粉供应链失效的情况与水货客的活动有很大关系,水货客庞大的需求往往引致香港母亲严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粉,因此修订规例旨在打击从事水货活动的人士。

  据了解,港府的新规定提出,任何人如输出配方粉(除法例另有规定外),必须取得由工贸署署长根据《进出口条例》发出的出口许可证。任何人若违反有关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港府发言人表示,工贸署一般只向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的“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饮用)”进口商,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所述无需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有关的进口商,发出出口许可证。

  新规首次加入年龄限制

  与此同时,考虑到离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港府建议每名16岁或以上人士,可携带净重不超过1 .8公斤的配方粉离境。目前市场上最大的罐装配方粉一般净重0 .9公斤,因此根据修订规例,每人可带两罐配方粉离境。加入年龄限制是防止儿童被利用携带配方粉进行水货活动。港府发言人指出,1.8公斤的建议豁免只适用于在每24小时计的首次离境人士。

  据悉,修订规例将于2月27日提交香港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将于2013年3月1日 起生效。(记者 康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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