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市政府近日发布《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未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青岛市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报送续展申请材料。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 “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未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青岛市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