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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职场潜规则:调岗是辞退前奏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12-06 07:47:52 字号:TT

    40多岁的老张和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从临沂来青岛当了“青漂”——在青岛一家体育用品代理企业工作。前不久,公司突然做出了撤店裁员的调整。经过近1个月的谈判交涉,老张和另外两名员工拿着公司赔偿的1个半月工资离开了。他们为什么不愿接受公司安排的新岗位呢?

    解约或调岗,这是个难题

    老张和其他5名老员工在该公司的物流部仓库工作了5年。老张告诉记者,今年9月,公司突然通知表示,该仓库将不再续租金了。老张告诉记者,公司给他安排的新工作是到青岛市台东商圈某知名商场做库管,相关待遇和原来的工作差不多,可他还是愿意拿赔偿金走人。

    “我就怕很快就干不下去了,到时候赔偿金可是一分都拿不着。”老张无奈地说。他告诉记者,以前公司里有过先例,把一位想解雇的员工安排到待遇、环境都不如原岗位的部门去,没过多久,被调岗的员工就自动辞职了。不愿接受新工作的老张和同事们面临的问题是,公司今年3月和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作为甲方的公司名称变了,公司欲按照新合同赔偿;这意味着老张以前4年的工作都得不到赔偿。

    “我们和公司的合同一年一签,都习惯了。今年3月签的时候,虽然看到公司名字变了但我们也都没在意。”老张说,“按照规定,我应该得到5个月工资的补偿,给补偿两三个月工资也行。”他向记者介绍,和他同在仓库的5名老员工中,2名已经另谋职业了,还有一个接受了公司安排的新岗位;不愿接受新工作又不能接受公司低额补偿的只剩下他们三个。

    11月28日,老张告诉记者,他已经在城阳区一家电子厂找到了一份临时工作,“我们已经和原来的公司协调好了,他们给补偿了一个半月工资,2850块钱。就这样吧,我也耗不起。”

    变相辞退成普遍现象

    老张不是吃这种闷亏的个例。记者采访发现,通过调岗迫使员工辞职的现象在很多企业中存在,企业用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支付或者尽量少支付给离职员工赔偿金。青岛某知名商业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余小姐向记者坦承,很多服务业私营企业都会使用这种办法。“这种现象确实挺多的,企业和员工双方心里都清楚。如果我们不想再用哪个员工了,我们可能就会安排这个员工去更差的岗位,或者去很严厉的主管手下,这样过一段时间他就会主动提出辞职。”余小姐告诉记者。

    据余小姐介绍,在商场、零售店等服务业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基层店员偏年轻化,一般工作时间不会很长,公司如果有所变化就会另谋职业,反而是工作时间长的老员工比较吃亏。老张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李沧区是青岛市服务业企业集中的区域之一,目前,该区也重点扶持服务行业。李沧区就业服务中心周主任告诉记者,目前李沧区服务业企业主要是酒店、商场,而这些企业的员工中十分之九是外地人。“当地人观念还没转变过来,同时,因为很多本地社区拆迁后人们经济基础好了,工作不卖力,维权的意识也强了,企业不太愿意雇用他们。”周主任介绍说,“我觉得服务业企业可以调整一下观念,把年龄限制放宽一点,年龄大点的找到工作以后会比较珍惜。”

    举证难是维权短板

    在老张和同事们与原来的公司谈判协调的时候,他们曾经考虑向青岛市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仲裁;但反复沟通后,他们最终放弃了,选择了“私了”的方式。记者就此类纠纷咨询了青岛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波。他认为,对于老张们来说,首先应该和原公司尽力沟通协调,“对于员工来说,走法律途径耗费的时间和费用都是负担,而这种纠纷又往往发生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被以这种方式辞退的员工也往往从事的是不稳定的、体力劳动。”李永波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要走法律途径,老张们必须拿得出足够的证据,“他们必须证明,今年和他们签约的公司和前几年跟他们签约的公司,实际上是同一家。”

    青岛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传明看法则是,企业给出这两个选择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员工可以拒绝并提出合理要求。“企业要求员工要么接受新岗位,要么接受较低的赔偿金走人,这本身就不符合规定。员工可以拒绝新岗位,同时要求取得应得的赔偿。”韩传明律师说,“目前,这种现象的确在很多私营企业存在,企业当然是为了节省这部分支出。但问题是,员工要维权就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这些员工往往文化水平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多,也不懂如何取证,这给他们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

    韩传明告诉记者,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行以来,部分企业还是不能适应角色的转变。过去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如果终止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新法废除了这一规定;过去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终止合同,不必按一定标准赔偿劳动者,而新法第四十七条则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老张们得到的赔偿远远低于他们应得的,但目前,他们却难以依法维权。(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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