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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挡板坠落砸中3岁男童 死在妈妈怀中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2-03-30 11:32:47
    好动是男孩的天性,“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说的就是男孩的顽皮。但这种好动也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有时甚至会吞噬孩子的生命。去年,一个年仅3岁的小男孩便因与小伙伴攀爬货车车箱,而被松动坠落的货箱挡板砸倒在地。在被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在了妈妈的怀抱里。小男孩的父母将其玩伴及车主、保险公司和车辆挂靠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众被告赔偿损失,但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孩子的生命。

    玩耍酿血案:3岁男童车挡板下夭折

    王某凤和欧某是一对外地来青务工的夫妇,两人带着3岁的儿子欧某某居住在市北区一个小院内。去年6月6日下午3时许,欧某某趁母亲洗菜的空当,和小伙伴王某、徐某、李某跑到街上玩耍。很快,停靠在路边的一辆中型货车引起了4人的兴趣,出于男孩好动的天性,4人决定爬到货箱里去玩。徐某和李某最先攀爬,两人踩着货车的左轮胎并用手抓着挡板,顺利爬进货箱。王某因个子较小,攀爬了几次都失败了。不甘心的他又转到左侧驾驶室车门处,抓着驾驶员上车的把手,继而抓着左前侧挡板进入货箱。欧某某由于年龄最小,根本踩不上车轮更够不到挡板,爬不进货箱,只能在车旁抬头看着3人玩耍。

    徐某等3人在货箱里疯玩疯闹,岂不知,左侧货箱挡板此时前挂钩缺失,后挂钩也未完全扣入U型沟槽,他们爬入货箱时又用力过猛,再加上在货箱内跑闹,挡板已经摇摇欲坠了。没能和小伙伴一起玩的欧某某一直站在原地抬头仰望,满眼里只有爬不进货箱的遗憾,根本没注意到挡板的危险。随着车上3个孩子玩闹的加剧,只听哐当一声巨响,左侧货箱挡板轰然坠落,正砸在欧某某身上。车上的3个孩子见欧某某被砸得浑身抽搐、双眼紧闭,一时慌了神,经附近居民催促,李某和王某才跑到欧某某的家中通知王某凤。王某凤立即跑到现场,抱起儿子拦车赶到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欧某某于当晚6时许死亡。

    失去儿子的痛苦对于欧某夫妇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两人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随后要求徐某、李某和王某的家长赔偿损失。但3个孩子均否认货箱挡板坠落与自己有关,其家长也拒绝赔偿。为了讨个公道,欧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徐某及其父母、李某及其父母、王某及其父母、该中型货车车主高某及其挂靠的青岛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和货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统告上法庭,要求12名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85629.5元。

    为儿讨公道:涉案人均否认与自己有关

    庭审中,欧某夫妇出示了死亡医学推断书、医药费单据和公安机关的现场模拟录像等证据。其中现场模拟录像显示如果该车挡板后挂钩完全扣入U型沟槽,即使左前侧的挂钩缺失,也能够承受得住几个小孩攀爬而不致发生脱落。而且高某停车的位置并没有停车线,属于违章停车。

    对此,徐某等3个孩子及其家长矢口否认。“当天下午,我和李某、王某3人先后从左侧后轮胎处攀爬进入货箱,我在货箱前面的一堆碎木头里找木条玩李某则在靠近挡板一侧掰铁丝。此时欧某某打算爬上货箱,但他个子太小,且挡板太滑,我和李某都让他别爬了,但欧某某不听,两手使劲把着挡板合页坚持要爬。我们没再理他,后来听见‘咣当’一声,挡板脱落将欧某某砸伤。我根本就没动过挡板和挂钩,挡板怎么掉下去

    徐某称。李某和王某也分的也不知道。”别否认了自己曾碰过左侧挡板和挂钩,表示与欧某某的死亡无关。

    高某则对自己被起诉大呼“冤枉”:“车上挡板的后挂钩是L型的,需要上翻180度才能打开,肯定是有人用力打开了后挂钩才造成挡板滑落,别人的故意行为与我无关。此外,我将车停靠在路边也并不影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道路交通法规并未强制规定不准在路边停车,我对欧某某的死亡并无过错。”同样感到“冤枉”的还有垃圾清运公司。“高某的车只是挂靠在我公司而已,说好每月付100元挂靠费他也一直没交。我公司明文要求车主不能驾驶‘病车’上路,也不能违章停车,已尽到了管理和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垃,圾清运公司委托代理人称。,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则对案件的性质提出异议:“交警部门没有对欧某某死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车辆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共同加害人:法院判定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主体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空间必须是在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主观上要求必须存在过错或意外,客观上则要求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高某的中型货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停靠在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其停靠属于逆向违章停车,且左侧挡板前挂钩长期缺失,高某未尽到基本的遵章守法和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欧某某死亡的后果,因此,该事故符合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依据,不能因认定书缺失而否定案件性质。

    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模拟录像、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徐某、李某和王某均通过该车左侧攀爬上车。欧某某年小个矮,以其3岁小孩的身高和体重只能勉强碰到该车挡板下端与货箱连接处的合页,无法够到挡板上端的挂钩,更不存在将挡板拽下的可能。该挡板挂钩呈L型,只有上翻180度后才能打开,仅凭颠簸不可能致其打开,因此,法院可以断定是人为原因造成了挡板上翻打开并滑落。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除徐某等3人外,没有任何人动过该车。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3人有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可能性。因此,应当认定3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首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于高某违章停车,且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挂钩缺失数月未配置,是造成欧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垃圾清运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享有运营利益,应与高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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