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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散装食品新规 必须标注生日和寿命

来源:青岛晚报 2011-09-28 16:13:05

    卫生设施缺乏、销售标签不规范、二次污染等问题曾是散装食品备受诟病的地方,为维护食品安全,今天上午,青岛市工商局发布了《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出现问题散装食品或吊销营业执照。据悉,我市成为全省首个出台散装食品相关管理规定的城市。

    合格率低于包装食品

    目前我市流通环节销售的食品主要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办法》明确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包括经营者自行包装和裸装销售的食品,不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相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因价格较低,购买方便,一直受到消费者欢迎,但其质量也屡屡被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近年来,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结果同样显示,散装食品抽检合格率低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监管已成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针对散装食品销售存在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的针对性和规范性,确保我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工商局把散装食品监管作为重点突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制定出台了《青岛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

    各项标签都要齐全

    除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提出了经营场所、运输工具、生熟分开、冷藏保鲜、专人负责、标牌公示等12项具体要求,如对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要求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鼓励和支持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或对临期食品单独分装销售。裸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要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及隔离设施,并提供专用工具、包装物。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此外,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验散装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办法》还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11项责任。 记者 宋晓华

    新闻探访 不少已经标明两“期”

    “产地:青岛,配料:鲜鱿鱼、白砂糖等,保质期:6个月……”昨晚,记者来到一家大型超市,看到售价为28元/斤的鱿鱼丝放置在塑料橱柜中,下方还贴着一张说明书记载着产品基本情况,说明书的右下角还贴着“生产日期:9月8日”的小标签。

    虽然两个日期都标明了,但是否品尝却未标。 “干海货可以品尝吗? ”一位正在选购食品的顾客询问道,销售人员表示虽然没有明确标明“谢绝品尝”,但多数情况下散装海货是不可以品尝的。而在奶酪销售区,塑料橱柜上贴着黄色的标签“谢绝品尝”,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谢绝品尝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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