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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帮人代理官司续 意见未被采纳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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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0-12 14:26:36 大河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不少身陷官司困境的人都来找赵作海寻求帮助 周斌 图

不少身陷官司困境的人都来找赵作海寻求帮助 周斌 图

    名词解释

    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阅读提示

    赵作海最近很忙,除了办理自己冤案的相关手续外,还在为一起发生在

21年前的悬案作“公民代理”。

    10月11日上午9时,由老赵代理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颇为复杂,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因意见未得到采纳,庭审开始不久,老赵就和民事原告人离开了法庭。

    老赵表示,到现在他还不清楚什么叫公民代理,帮别人打官司,只是想帮一些人申冤。

    21年前的疑难案悬而未决

    赵作海代理的这场官司是一起发生在21年前的案件,案发地在老赵服刑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所在地——开封。

    10月11日上午9时,身着崭新西服的赵作海出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出狱时的一头白发已染黑,显得年轻、精神许多。他安静地坐在代理席位上,时不时地与民事原告段先生小声交谈。庭审前,赵作海告诉记者:“我觉得段先生一家很冤,得帮帮他。”

    段先生向记者介绍,他兄妹8个,均是中牟县的农民。上世纪70年代末,因为家中生活十分贫困,他母亲韩秀枝到开封市靠扫鸡粪挣得微薄收入补贴家用。此间,韩秀枝认识了开封人高老汉(案发时73岁)。两人认识后便在高老汉的四间私房里合伙开了一家小旅社,由于高老汉年迈且体弱多病,旅社以韩秀枝为主经营,所得收入二人平分。为表示感激,高老汉还口头承诺,他去世后,要将自己的四间房屋赠给韩秀枝。

    段先生说,高老汉的女儿高某得知这些情况后,于1989年8月26日指使其子程某(当时仅14岁)等人到高老汉家里殴打韩秀枝。

    “我母亲被殴打后当场昏迷,身上还有多处伤痕,当时就送到了医院。9月4日,母亲进行了脑部手术,术后效果不佳,再加上母亲被打后精神受到刺激,9月11日便去世了……”段先生说。

    段先生告诉记者,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当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现禹王台分局)取保候审,9月1日刑拘,因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9月7日,程某被释放。此后,段先生曾多次申诉,20年后的2009年6月,开封市禹王台分局再次将程某刑拘,6月26日,程某被批捕。今年2月,禹王台区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但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满18岁,且已过20年的追诉时效,遂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对韩秀枝子女提出的120万元经济赔偿不予支持。今年6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开封市公安局于1989年9月17日形成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韩秀枝平素患有高血压,被程某殴打时,由于强大的精神刺激,引起血压突然急剧升高,导致右侧部位出血,引起韩秀枝昏迷不醒等。”

    但段先生称,这份尸检报告遗漏了颅骨骨折(头颅部外伤)、左上额有一直径为3厘米的擦伤,双下肢有8~9处片状淤血斑等重要伤情。记者发现,上述伤情在开封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病例中均有显示。

    韩秀枝生前是否患有高血压?殴打韩秀枝的是否还有别人?段先生认为,司法机关不应仅追究当年仅14岁的程某的刑事责任,此案还应追加其他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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