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岁的工程造价员王先生驾驶雪佛兰景程轿车在高速路行驶中撞上护栏,气囊未打开,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友当场死亡。事后,王先生以雪佛兰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和制造商告上法院,索赔26万元。日前,朝阳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王先生在北京合力华通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花129800元,买了辆由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法庭上,王先生指出,在汽车正面撞击力巨大的情况下,雪佛兰车内的安全气囊却未打开,说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造成其女友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王先生要求合力华通公司、上海通用公司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6万元。 庭审中,合力华通公司辩称,他们销售的雪佛兰景程轿车是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另一被告上海通用公司则称,该车不是他们生产,因此他们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同时指出,发生车祸,不等同于车辆质量存在缺陷。此外两被告均认为,事发时雪佛兰景程轿车是侧面发生了碰撞,并非如王先生所说是正面相撞。而该车在《用户手册》中明确警告:“在侧碰撞或追尾中正面气囊并不展开。”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调取了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等材料,但材料中未发现关于车辆撞击角度的内容。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王先生主张所驾车辆的安全气囊及引擎盖存在质量缺陷,同时认为引擎盖也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保护乘员的规则,但并未对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在庭审中不申请对该车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朝阳法院以王先生起诉雪佛兰景程轿车存在质量缺陷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 李一然) (声明:以上观点均来自互联网,所有转载文章不代表烟台好网本站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