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12月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其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五个方面的调整(调整详见右图)。根据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他强调指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做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据新华社) ■新闻分析 去年央企人均福利支出3387元,最高4.46万元 剑指高福利,减小收入差距 为解答公众的疑问,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12月3日就这一通知的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此通知的下发意在让企业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 ,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同时在工资之外,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福利待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欠缺和“低工资”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这造成了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 “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也同时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这位负责人还指出。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工资比较复杂,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很多项目,有的连个人都搞不清楚,这使得一些企业借福利费之名随意调整开支,这既不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也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工资管理。 根据财政部的介绍,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即工资。”这位负责人说。 “这一通知在财务上规范福利费也的确针对一些高福利性质的垄断、国有企业。”安体富指出。以公用事业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这一问题为例,在本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此外,针对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及消费券的问题、企业负责人福利性货币补贴的问题,在本次通知均有所涉及。相关专家表示,规范企业的福利费财务管理,明确企业的福利费范围,明确税基,有利于公平税负,也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调节分配收入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