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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温情司法铸和谐
 

青岛新闻网 2009-02-02 14:39:02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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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枣庄市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积极引导被害人确立合理的心理和刑事、民事诉求,探索建立被害人诉求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复被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2007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已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110余份,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1100余万元,所办案件无一出现越级上访。

    建立机制:维护诉求制度化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首先是维护好被害人的合
法权益。为此,枣庄市检察院制定实施了《公诉部门引导被害人合理诉求的意见》、《诉求分析制度》、《诉前调解制度》和《回访制度》等,并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量化考评内容,改被动接访为在办案中提前预测、有针对性地引导,把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融入办案全过程。

    该院规定,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第一次接触被害人时,就要全面摸清被害人遭受损失情况,了解被害人的心理、文化程度和法治水平,以及对检察机关的诉求。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集体研究确定引导方案。为此,在已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基础上,该院创设了《检察官告诉你》文书,详细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诉求表达途径,对有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格式,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一并送达被害人;对改变管辖的案件,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与此同时,该院公诉、技术部门联合制定了《伤程、伤残与量刑建议、赔偿标准》,细化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使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具有可操作性。

    人文关怀:感情沟通多疏导

    办案中,枣庄市检察机关主动畅通与被害人的联络渠道,方便其表达诉求;接待时,让来访者把话说尽,对来访者把理讲透,积极化解来访者的不良情绪,抚慰受伤心理。

    去年11月,枣庄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害人的母亲因中年丧子悲痛欲绝,两次自杀未遂,多次到检察机关哭诉。受案后,该院挑选了2名经验丰富的女公诉人承办此案。办案人员在全面了解被害人母亲的经历、性格、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丈夫、亲朋的关心、社会的关注,以及对父母、公婆的义务,引导其心理重心向赡养老人、依法维权、回报社会转移。经过检察官的努力,被害人的母亲很快从阴影中走出来,重新鼓起了生活勇气。

    该院还聘请心理专家讲授心理辅导知识,组织开展“被害人心理特点及其表现形态”研讨会,对多发案件被害人的心理进行总结、分类,提出相应的疏导对策,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心理疏导水平。

    去年8月,枣庄市市中区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持刀将同学刺成重伤,构成5级伤残。被害人父母情绪激动,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检察官与法官事先协调,在庭审时安排被告人对所犯罪行进行忏悔、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被告人父母也主动承认自己没有尽到管教责任,愿意赔偿对方全部损失。这样一来,被害人父母的情绪逐渐平稳,放弃了闹法庭的想法。

    析法说理:消误解求共识

    严格依法办事是检察人员处理涉案问题的基础。枣庄市检察机关根据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适时向其介绍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澄清误解。对被害人疑问较多、难以解释说明的,做好证据开示工作,对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或案件疑点及时开展调查,而对于被害人在案件性质上提出异议的,则准确把握分歧点,充分析法说理,求得共识。

    去年10月,枣庄市台儿庄区发生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在驾驶三轮车行驶过程中,被害人骑摩托车突然停在三轮车前,犯罪嫌疑人刹车不及,将被害人撞死。被害人亲属认为犯罪嫌疑人系故意撞人,多次上访,冲击嫌疑人所在单位,殴打有关人员,在当地造成了较大影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组织刑警、交警及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模拟实验,证明嫌疑人在撞人前曾有刹车和转弯动作,因时间紧急未能避免碰撞,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提供了有力支持。此后,被害方未再对案件性质提出异议。

    工作中,检察官们还积极提出量刑建议,引导被害人正确认识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在个别交谈或量刑答辩中,检察人员根据犯罪情节,确定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期,并分析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应适用的刑期,再将被告人刑罚的确定过程用看得见、听得懂的公开方式,直观地展现出来。这些措施,不仅降低了被告人的上诉率,也使被害人提请抗诉率始终低于2%。

    统筹兼顾:合理确立诉求

    枣庄市检察机关坚持做到“两查清”和“双引导”,即查清被害人的损失、需求和嫌疑人的赔偿能力及态度;引导被害人正确认识嫌疑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和追究方式,引导嫌疑人及其亲属认识赔偿损失的意义,促其履行赔偿义务。

    2007年2月,枣庄市峄城区一出租车公司王某,为争夺营运市场,安排他人烧毁竞争对手出租车10辆,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被害人汽车被烧,没有资金维修,营运业务陷于停顿;而嫌疑人王某则认为是对方恶意竞争使公司运营举步维艰,他已做好判刑入狱的准备,没有修复对方毁损汽车的想法。办案人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反复引导劝说,被害人放弃了斗气、报复的想法,提出了民事赔偿的要求,被告人也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开庭时,公诉人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缓刑,被法庭采纳。

    针对个别被害人漫天要价和为了获得经济赔偿不惜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两种情况,检察人员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坚决纠正其错误思想,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多方协调:维护合法权益

    办案时,枣庄市检察机关有重点地保护重大伤害、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醒被害人保管好相关书证,并与公安部门协调,加大追赃力度,对有退赔能力且不会逃避审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适时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积极筹措资金赔偿损失。

    同时,对犯罪情节较轻、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在被害人获得赔偿前一般不作不起诉决定;对量刑偏轻、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被告人,坚决抗诉;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漏犯,只要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依法追诉,以增加赔偿主体。

    此外,该市检察机关还加大对侦查机关赃款赃物处置情况的监督,并与法院联合制定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办法》,对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该市检察机关还注重与司法、劳动、民政等行政部门协调,积极帮扶家庭困难的弱势被害人;对法律知识欠缺、不懂得如何行使权益的被害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2008年以来,该市已有20余名家庭困难的被害人得到了相应救助,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作者 李晓波 王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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