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9年1月12日16时,共收到意见4751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近日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时透露了这一信息。据悉,2008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并广泛征集意见,各界反响热烈。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是一项民心工程,有助于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 解除公众的后顾之忧。但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修改:
社会保险范围应当全覆盖。许多意见提出,国家应当实行全民强制社会保险,即不论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还是自由职业者,只要年满18周岁,都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适当减轻缴费负担。缴费负担偏重有两个原因:一是费率偏高。二是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建议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与当地平均工资脱钩。
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少意见提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利于养老保险广覆盖,建议取消最低缴费年限,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
对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作进一步规定。一些意见认为,草案中有关“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程序作进一步的规定,不要给各地社保部门留有过大的空间。
应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些意见提出,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400亿元,但保险待遇水平却偏低,报销起点高、比例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
建议在设计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时,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不少意见提出,有些地方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别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建议取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单立制度的规定,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
社会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做到全国统筹。目前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各地五花八门,很多都只是县级统筹。多数意见要求提高统筹层次。
加强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理顺监管体制。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的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企业等,不参保、不足额参保的情形还不少,建议加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管。有的意见认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建议理顺后,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格较高、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
授权性条款太多,可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率、养老金计算标准。有的意见认为,法律的要旨是明确权利义务,草案有关参保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应含糊,应当把保险义务和保险待遇写清楚,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制度的合理化。有的意见认为,各地费率不一致,使得地区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也阻碍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的意见提出,最低缴费年限应当明确、合理且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整。目前养老金计算办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理解,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金,职工往往不认可,还要到上级有关部门询问、核算,建议草案规定得更明确些,让参保人看得懂,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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