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通讯员 曾宪权 刘富玉) 前夫每月仅支付12元抚养费,儿子又患上了精神病,前妻无奈以儿子的名义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这一诉讼请求一审获得法院支持,不料,前夫又提起上诉。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
王某与于某已离婚多年,王某某一直由母亲王某抚养。于某则每月支付抚养费12元,后来增加到15元、50元。但2006年5月,王某某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开始用药治疗。2007年6月,王某某又入院治疗。王某确实无财力支撑,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与王某离婚后,仍对婚生子王某某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现王某某虽已成年,但因患病住院治疗,无法独立生活,要求于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三人的情况,该抚养费数额定为每月500元。宣判后,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