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办幼儿园,且雇用没有幼儿教育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幼儿,造成入园的一名幼儿受到严重伤害。青岛市黄岛区法院近日做出判决,幼儿园的开办者王某和雇工郑某连带赔偿幼儿赵某损失45万余元。
一岁幼儿颅脑摔成重伤
2007年3月26日,当时仅6个多月的召召(化名)被家长送入王某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的小兰兰育婴中心。2007年6月5日中午,他的母亲李某给召召哺乳后,将召召交给了该育婴中心的老师郑某照看便离开。当天下午1时左右,李某接到育婴中心的电话,得知召召受伤,随即赶到育婴中心与王某、郑某一起将召召送往青岛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孩子为重度颅脑损伤、急性硬膜下血肿、脑疝,随即住院手术治疗。
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三级
后因召召伤势严重,须继续进行康复治疗,他的家人遵从医嘱先后将孩子转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至2007年9月26日出院,共住院治疗90天。其父母自行支付医疗费38096.99元,王某为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24514.33元。召召的损伤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术后遗偏瘫,致残程度为三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召召入托期间,幼儿园老师郑某疏于管理、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无论作为幼儿园的开办者还是雇主的王某都应承担对赵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郑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召召损害,应与雇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召召的父母赵某某和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召召送到王某开办的无营业资质的小兰兰育婴中心,而造成孩子伤害,未尽到应尽的选用合法育婴机构的义务,对赵某的伤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召召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的10%,王某和郑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和郑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50416.19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